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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死亡或離境申報時 ,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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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所得稅法第71 條之1 第1 項本文或第2 項本文規定辦理死亡
或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依同法第17 條之1 規定,分
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其於適用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 條第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1 項規定時,其死亡或離境年度每人基本
生活所需之費用,亦應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