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6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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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由稽徵機關逕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5173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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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
人,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5 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應由
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
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依同條例第7 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