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 條第1 項第9 款但書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
輛限制者,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
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應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
函,並持憑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社政主管機關
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俾利交通管理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後續驗車發照及免稅事宜:
(一)設立依據。(二)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三)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四)
特殊車種名稱與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及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
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二、 前揭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文
件:(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二)組織章程。(三)前開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五)車
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部 長 許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