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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06852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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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
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 條第3 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
餘面積於89 年1 月28 日土地稅法第39 條之2 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條第
4 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廢止本部98 年1 月15 日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