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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6155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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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一、目的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
三、名詞定義
(一) 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 行動支付業者:指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金融機構及其他提供行動支付介面完成款項收付業者。
四、申請期間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租稅優惠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依本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自核准之當季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以下簡稱本租稅優惠)。
六、適用對象及條件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一) 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二) 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三) 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七、作業方式
(一)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應出具申請書(如附件),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前款申請書後,應以書面作成准駁處分,並將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名單公告於機關網站專區。
(三) 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五日前,將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前一季使用其金流服務之各月銷售額資料(含行動支付業者統一編號、營業人統一編號、營業人稅籍編號、所屬年期別及各月銷售額),依規定格式匯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系統。
(四)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季營業稅查定開徵作業前,就前款銷售額資料與原每月查定銷售額比較從高認定,按季依百分之一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八、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 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
九、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資料,經行動支付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不得受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並由該稽徵機關通報其他地區國稅局(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