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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對外提供涉及賦稅署業務稅捐統計資料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53109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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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建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政資訊中心,包含國稅組、地方稅組、徵課管理組、電子發票推廣小組)、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賦稅署,包含所得稅組、消費稅組、財產稅組、稽徵行政組)二機關橫向聯繫機制,以掌握處理時效,俾提供適法之稅捐統計資料,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財政資訊中心及賦稅署提供稅捐統計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 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  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向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提供涉及賦稅署業務之統計資料(不包括循例、例行或定期提供案件),該中心業務組收到相關文書時,即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提供賦稅署稽徵行政組辦理後續作業。
(二)  經賦稅署稽徵行政組確認需求資料稅目別後,即轉請案關業務組辦理(親送各組副組長派交承辦人),由該業務組承辦人逕與財政資訊中心相關業務組窗口聯繫,討論挑檔條件及提供資料內容妥適性。
(三)  財政資訊中心產出資料後,洽賦稅署案關業務組確認資料是否具識別性,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未具識別性:屬得公開之稅捐統計資料,由財政資訊中心逕復,抄本送財政部部、次長室。
2、 具識別性:屬不得公開之稅務資訊,應由財政資訊中心洽賦稅署案關業務組研議是否有調整或修正空間,倘無調整或修正空間,由該中心逕復,並妥為說明無法提供緣由;倘有調整或修正空間,即重新檢討挑檔條件或方向,再依產出資料分別按是否具識別性方式辦理。
3、 無法判斷:由賦稅署各業務組洽該署稽徵行政組意見,分別依上述1、2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