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
- 一、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及貨物稅,但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
二、本部九十四年六月九日台財關字第○九四○五五○二六四○號令,業經本部一
○六年九月七日台財關字第一○六一○一八七七八五號令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廢止。
一、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及貨物稅,但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
二、本部九十四年六月九日台財關字第○九四○五五○二六四○號令,業經本部一
○六年九月七日台財關字第一○六一○一八七七八五號令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