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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免稅限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61018778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
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及貨物稅,但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
二、本部九十四年六月九日台財關字第○九四○五五○二六四○號令,業經本部一
    ○六年九月七日台財關字第一○六一○一八七七八五號令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廢止。
一、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及貨物稅,但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
二、本部九十四年六月九日台財關字第○九四○五五○二六四○號令,業經本部一
    ○六年九月七日台財關字第一○六一○一八七七八五號令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