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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批完稅價格新臺幣3千元以下進口貨樣,不適用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4款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之規定令釋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61018777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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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外進口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且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定義之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不適用「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4款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