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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准予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00644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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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其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