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及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履約爭議協調委員人選參考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供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之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選任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委員參考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委員人選推薦)
委員人選推薦方式如下:
(一)定期:本部定期函請主辦機關推薦。
(二)不定期:主辦機關主動推薦函送本部。
三、(委員人選資格及推薦作業方式)
主辦機關依前點推薦人選,以具實際參與促參案履約爭議協調經驗,且非民意代表身分者為限。
主辦機關應請受推薦者填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履約爭議協調委員人選參考名單資料庫意願調查表(以下簡稱意願表,格式如附件一),審查符合前項規定,於本部指定網路登錄資料後,將意願表影本函送本部。經本部檢視意願表及登錄資料無缺漏、不合程式或疑義者,納入本資料庫;有缺漏、不合程式或疑義者,通知推薦人選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推薦機關)限期補正或說明。未依限辦理者,不納入本資料庫。
四、(委員人選資料異動)
委員人選資料異動方式如下:
(一)定期:本部定期函請推薦機關轉知所推薦委員人選檢視資料,請其填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履約爭議協調委員人選參考名單資料庫資料異動表(以下簡稱異動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不定期:委員人選自行填具異動表,以郵寄、電子郵件或親送推薦機關。
推薦機關收受前項異動表後,作業方式如下:
(一)基本資料異動者:由推薦機關逕將異動資料登錄本部指定網路後,完成異動。
(二)促參協調經歷資料異動者:由推薦機關將異動資料登錄本部指定網路,並將異動表影本函送本部,經本部確認後,完成異動。
五、(委員人選資料移除)
委員人選經推薦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本部將其資料自本資料庫移除:
(一)死亡。
(二)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背法令,經判決有罪或受有處分確定。
(五)其他足認不堪擔任協調委員任務。
六、(委員人選資料暫時移離)
委員人選疑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或為民意代表者,本部得將其暫時移離本資料庫,並通知推薦機關查明釐清後,再由本部辦理移除或重行納入資料庫事宜。
七、(資料庫公開)
本資料庫由本部公開於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