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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188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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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激勵其士氣,提高稅務行政
    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金,由本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年度預算中支應。

三、獎勵金發放對象如下:
(一)本部所屬賦稅署、財政資訊中心、各地區國稅局及本部其他辦理有關稅務工作之單位。
(二)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稅捐稽徵機關。

四、獎勵金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本部成立稅務獎勵金核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下列事項審查,並簽報部長核定:
 1.本部所屬賦稅署、財政資訊中心、各地區國稅局及本部其他辦理有關稅務工作單位之請獎案件。
 2.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稅捐稽徵機關之請獎案件。
(二)由各地區國稅局分別成立審查小組,審查該局所屬機關及單位之請獎案件,並簽報局長核定;審
    查及發放獎勵金情形,應按季陳報本部審查小組備查。

五、本部審查小組,由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一)本部次長一人,並兼召集人。
(二)本部主任秘書。
(三)本部人事處處長。
(四)本部會計處處長。
(五)本部賦稅署署長。
(六)本部政風處處長。
(七)本部法制處處長。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必要時,得由本部部長增加指定本部簡任層級人員一人至四人擔任,任期二年。
第一項審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賦稅署稽徵行政組組長兼任;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另由該署
派員兼任。

六、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小組,由各該國稅局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一)副局長,並兼召集人。
(二)主任秘書。
(三)人事室主任。
(四)主計室主任。
(五)監察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主管企劃業務科長。
(八)局長指定之簡任人員二人。
前項審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企劃業務科長兼任;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另由各該國稅局派員
兼任。

七、符合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發給獎勵金:
(一)為民服務工作,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指定之初核機關考核評定績優。
(二)稅捐稽徵機關稽徵業務考核,經評定績優。
(三)行政救濟工作,經考核評定績優。
(四)稅務風紀,經考核評定績優。
(五)個案調查成績,經評定績優。
(六)規劃、督導或執行各種加強稽徵方案,績效優異。
(七)規劃、督導或執行稅務行政自動化,績效優異。
(八)規劃、督導或執行欠稅清理工作,績效優異。
(九)規劃、督導或辦理租稅教育與宣傳,績效優異。
(十)規劃、督導或執行電子發票推廣工作,績效優異。
(十一)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措施,績效優異。
(十二)辦理重要賦稅法規之擬訂、修正,週延縝密,績效優異。
(十三)規劃、督導及考核各項稽徵業務或稅務行政,績效優異。
(十四)辦理重大違章案件或事後稽核稅務案件,績效優異。
(十五)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實物抵繳業務,績效優異。
(十六)其他辦理有關稅務工作,具有優異表現。
前項有關金額或件數之規定,由本部審查小組依稅捐稽徵機關等級分別訂定之。

八、獎勵金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及三等獎三種;其獎別之認定基準,由本部審查小組定之;其獎額按
    預算金額及請獎人數,由本部審查小組視情況定之。

九、凡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得請發獎勵金者,由請獎機關或單位於事實確定後三個月內填具獎勵金申請
    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獎勵金預算經立法院決議不得執行者,於得執行後,經本
    部通知請獎機關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請獎案件屬本部審查部分,由賦稅署初核後,提送本部審查小組審查;屬各地區國稅局審查部
    分,提送各該機關審查小組審查。

十、同一事蹟業依其他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勵金。但依其他規定領取之獎金金額,低
    於本要點規定得請領獎勵金者,得就其差額部分,申請發給獎勵金。

十一、依本要點申請之獎勵金,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以月平均計算,最高不得超過其月俸額、專業
      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百分之三十。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以上人員,每人每年領取之金
      額,最高不得超過上開合計數百分之十。

十二、本獎勵金專款,不得移作他用。

十三、各受獎機關或單位依本要點規定領取之獎勵金,應按業務績效轉發所屬相關在事出力人員,不
      得移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