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自一0一年度起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與預算考核項目「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項下,增列「地方政府清理欠稅情形」,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適用對象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 評核方式
(一)防止新欠清理舊欠評分
1. 防止新欠部分(最高得分五十分)
【 [本機關上年度查定稅額徵起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本機關上年度查定淨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各地方稅稽徵機關上年度查定稅額徵起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各地方稅稽徵機關上年度查定淨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百分之九十】×五十
2. 清理舊欠部分(最高得分五十分)
(1) 清理成績(最高得分五分)
【 [本機關舊欠稅額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本機關舊欠稅額應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 ÷[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舊欠稅額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舊欠稅額應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百分之九十】×五
(2) 徵起成績(最高得分四十五分)
【[本機關舊欠稅額徵起數 (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本機關舊欠稅額應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 ÷[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舊欠稅額徵起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舊欠稅額應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百分之九十】×四十五
3. 防止新欠清理舊欠評分=防止新欠部分評分+清理舊欠部分評分
(二)資料回報時效性評分
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以送達為準),將「防止新欠清理舊欠績效表」三紙(報表代號WMM550)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與預算考核項目-地方政府清理欠稅情形表(含罰鍰)」函報財政部賦稅署。依限函報者加五分;逾限函報者每逾一日扣一分,最多扣減五分。
(三)資料正確性評分
各機關應檢視前項表格各欄位資料有無缺漏及數據是否正確。全部欄位皆無缺漏且數據正確者加五分;欄位資料缺漏或數據有誤者,每一欄位扣一分,最多扣減五分。
(四)總分=防止新欠清理舊欠評分×百分之九十+資料回報時效性評分+資料正確性評分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