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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據以核課土增稅之公告土地現值經地政機關公告更正買賣雙方共同申請退稅可加計利息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02129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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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依財政部10510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