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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會將免稅房地信託移轉他人拆除改建前如仍供該教會公開傳教佈道使用准予繼續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00730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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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教會原所有經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核准免稅之房地,為參與都市更新,以該房地為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將該房地信託移轉與受託人,於拆除改建前,如經查明該房地仍供該教會公開傳教佈道使用,且與信託目的無違者,參據本部93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令規定自益信託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旨,准予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依財政部10510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