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原為農業用地,61年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91年再變更為住宅區,移轉時可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土地原為農業用地,於61年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91年再變更為住宅區,104年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爰針對其屬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現況仍作農業使用之審認,應無疑義;又為河川區時,倘已考量其係被限制建築並禁止變更使用,不論其都市計畫實施情形,仍給予賦稅減免優惠,則今變更為住宅區,其受限使用之情事既未變更,似有一致性認定餘地。三、參酌本部90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823號函及100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4735370號函規定,本案土地於移轉時應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適用。(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