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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及民營碾米廠之倉庫用地供農糧署存放公糧使用免徵地價稅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稅財產字第105040045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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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農會及民營碾米廠之倉庫用地,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存放公糧使用,申請免徵地價稅疑義。說明:二、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免徵地價稅。旨揭用地,供農糧署存放公糧使用所收取稻穀保管費,倘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倉庫租借及使用費,並發給無償使用證明供核,應得適用上開規定,免徵地價稅。(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