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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宗教團體所有者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00004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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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如何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免徵地價稅。說明:二、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免徵地價稅規定,應以土地為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且以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使用之土地為適用對象
。(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