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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彙總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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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依同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二、廢止本部806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