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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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關稅法第17條有關報關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主動依法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之免罰規定令釋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61008661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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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報關業者因進出口報單申報錯誤,違反關稅法相規規定,於海關核定應驗貨物、通知事後稽核、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前,受委任或主動依法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查核屬實准予更正者,免罰。
(本部107年6月4日台財關字第10710122263號令廢止106年1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510209601號令及同年4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61008661號令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