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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610065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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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受託加工區外廠商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加工後產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應按貨品出廠形態,檢附園區事業與課稅區廠商交易發票及受託加工核准函等有關文件,繕具補稅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代碼「35」)報關;其完稅價格之核估,不加計課稅區廠商所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