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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土地縱未於4年內處分仍可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0918010740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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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行(編者註:○銀行)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後,該2家信合社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土地,未於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是否適用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疑義乙案。說明:二、凡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在帳列「承受擔保品」下,並不問其承受後是否已逾4年,除已依銀行法第75條規定轉為「固定資產」外,如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時,仍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編者註:現為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5/06台財融(三)字第0918010740號函)(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