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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電動機車馬力數超過45HP或45.7PS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附表5規定之馬力數最高級距相對應之稅額新臺幣1620元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5275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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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馬達最大馬力超過45英制馬力(HP)或45.7公制馬力(PS者,使用牌照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6條附表5「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所定馬達最大馬力20.145英制馬力(HP)或20.445.7公制馬力(PS)相對應之稅額新臺幣1,620元課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