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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稅額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5173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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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依下列規定免徵該等車輛應徵貨物稅:
(一)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該等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按同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消費者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依同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報繳之貨物稅。
(二)出廠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以下者,全數退還原納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者,退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減半計算之稅額為限。
二、附「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計算方式說明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