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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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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本部789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9條但書規定,得適用前開本部78年函釋之水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