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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關查獲走私農產品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普旗字第1051029618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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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查緝或驗貨單位於查獲走私農產品時,能確實遵循相關法
    令之處理作業規範,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二、本標準作業程序所稱走私農產品,係屬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或其
    他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涉及沒收或沒入之農產品。其產品細
    項區分得參考「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之附表。
三、驗貨單位查獲者,查驗完成後,移分估單位根據違章情節續辦
    及核擬處分作業,經核處沒入後,送驗貨單位依海關緝私條例
    第17條規定會同報關行或貨主掣發高雄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
    收據及搜索筆錄(下稱D/T)予以查扣;查緝單位查獲者,
  依規定會同相關業者或涉案人開具D/T予以查扣。
四、扣押貨物暫存貨棧(站)者,查扣單位應知會稽查(倉庫)單
  位後核轉倉儲業者,專責人員應予查對、登錄並加強看管。涉
  案貨物不得擅自搬移或出倉。
五、查扣單位於辦理私貨點交私貨倉庫作業時,應先聯繫法務緝案
  組處理課處理二股,查明並告知私貨存放條件為常溫、冷藏或
  冷凍,如確有存放冷藏或冷凍倉庫之必要,需另行移存本關外
  租之冷凍倉庫者,查扣單位應先簽會主計室經副關務長核准後
  進倉。
六、扣押貨物憑D/T辦妥出棧(站)手續後,應由關員押運至私
  貨倉庫,根據D/T第二聯點交進倉並經簽收,若有取樣需要
  者,私貨倉庫應於D/T註記並簽章。
七、私貨經點交私貨倉庫及核擬處分作業完成後,繕具緝私報告書
  送法務緝案組處理課處理二股掛號核轉該組業務課核發處分書
  送達受處分人。
八、處分確定後,私貨依以下規則辦理:
(一)私貨未進儲本關私貨倉庫之活體動物或其他農產品:函請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處理。
(二)私貨進儲本關私貨倉庫之農產品:
   1、私貨屬「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附表之農產品,依貨
    物屬性移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單位處理:(1)農園
    藝及林產品由農糧署處理(2)畜產品由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林務局或有關機關處理(3)漁產品由漁業署處理。
    2、非屬前款農產品,由海關依相關規定辦理銷毀。
九、私貨有腐敗、毀損之虞而有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20條規定時
  ,於沒入處分後案件確定前,得比照本標準作業程序第八點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