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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核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後護理服務範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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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964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