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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核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後護理服務範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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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本部
96
年
4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23030
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