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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提撥保稅物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510170153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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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六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提撥作業,係指同一關區,屬同一廠商並適用合併結算之各保稅工廠間辦理相關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之提撥作業。

三、保稅工廠實施提撥作業,應依提撥物品性質敘明理由向監管海關申請核准;如有半成品之提撥,應編製半成品用料清表,以供海關審核。

四、保稅工廠實施提撥作業應以廠為單位,依提撥物品性質分別設立原料、半成品、成品提撥帳冊(附件一)及提撥總帳(附件二),詳細記錄提撥物品之撥出、撥入及提撥結存數量,以備海關查核。但保稅工廠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於原料、成品帳增設提撥專屬欄位供登載者,得免設立原料、成品提撥帳冊。

前項提撥帳冊應經海關驗印,如以電腦處理者,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之。

五、保稅工廠辦理提撥作業,應由撥出廠開立提撥單(附件三)一式四聯辦理出倉、出廠手續後,第一聯、第二聯供撥出廠存查;第三聯、第四聯交付撥入廠依提撥物品性質辦理存倉及登帳手續後留存以備查核。

六、經核准實施提撥作業保稅工廠之半成品廠間提撥,設有半成品倉或海關認為有必要者,應設置專區存儲提撥半成品並設立動態紀錄,以備海關查核。

七、經核准實施提撥作業之保稅工廠辦理年度結算時,各廠應根據盤存清冊造具盤存統計表、存倉保稅成品結算報告表、存倉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及保稅原料合併結算報告表,送交監管海關審核,必要時,各廠應根據相關提撥帳冊,編製提撥物品統計總表(附件四),連同半成品、成品提撥折合原料分析表(附件五)及提撥物品統計表(附件六),辦理各廠獨立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並增列「提撥數」欄,以供海關審核。

前項折合原料分析表,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