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下簡稱本關)為利需求單位(含規劃
、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採購單位、監辦單位辦理採購之
權責分工,提升採購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關各分關、組、室辦理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
令及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需求單位:因執行業務、使用需要提出採購需求之各分關、
組、室。
(二)採購單位:秘書室。
(三)監辦單位:主計室及政風室。
四、需求單位擬支用預算辦理採購時,依下列方式申請:
(一)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採購案,填具財產請購(修)單由授權
人員核准後,移由採購單位辦理採購;若採購情節特殊,則
應先行簽准後,再移由採購單位辦理採購。
(二)一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十萬元)之採購案,應
先專案簽准後,由採購單位辦理採購;但經常性財物採購案
得填具財產請購(修)單,由採購單位辦理採購。
(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應先專案簽准
後,移採購單位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依規定優先選購節能環保產品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
五、需求單位專案簽准之採購案,依採購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載明
下列事項:
(一)採購標的名稱、標的分類。
(二)分標(批)辦理情形、後續擴充上限情形。
(三)招標方式、決標原則。
(四)廠商資格條件及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五)招標規格及廠商應檢附之規格證明文件。
(六)履約條款:包括履約期限、付款條件、違約罰則、驗收方式
及標準。
(七)涉及評選、評審或異質採購最低標之審查作業者,其企劃書
或建議書之製作規範及相關評選、評審或審查規則。
(八)其他需求單位提出建議之事項。
屬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專案簽准者,得擇要載明。
六、需求單位提出採購需求之期程,應預留合理之招標、決標作業
時間,避免無法如期決標致作業不及等情形發生。
七、採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案件,由採購單位按採購個案性質,訂
定合理等標期,以利採購競爭。
八、採購單位依需求單位簽奉核准之採購需求,擬具招標文件,辦
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作業,並依規定由監辦單位
會同監辦。
九、公開評選或公開評審採購案,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
組或工作小組時,由需求單位主辦。
前項工作小組成員,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
由需求單位或採購單位派員擔任。
十、採購之底價訂定,由需求單位檢附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移
請採購單位簽報核定。
十一、決標後之契約單價調整經需求單位確認後,交採購單位辦理
契約製作及用印等簽約作業。後續涉規劃、設計、需求或使
用之履約管理事項,由需求單位辦理,並注意履約文件之記
錄及保存,以供驗收、付款之用。
十二、押標金及保證金之收取、發還及追繳,由採購單位辦理,並
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辨理收付。發生押標金及保證金不予發
還、不支付價金、應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情形時
,其事由涉及採購需求或履約管理事項者,由需求單位提供
處理意見,交採購單位辦理。
十三、廠商完成履約後之履約文件等資料,由需求單位審核後交採
購單位辦理簽辦驗收、通知驗收人員、製作驗收紀錄及結算
驗收證明書等作業。驗收結果不符契約規定之情形時,依其
不符情形由需求單位與採購單位提供處理意見,經主驗人核
定後辦理。
十四、採購作業之核定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核定人員請假者,
得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
特殊性質採購案件之開標主持人、驗收主驗人、核定底價人
,得由採購單位另行簽准指派。
十五、廠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請求釋疑、提出異議、申訴、申請履
約爭議調解及仲裁之案件,視案件訴求內容,涉及規劃、設
計、需求、使用等部分,由需求單位主辦;涉及採購作業程
序者,由採購單位主辦,另涉及其他單位業務者,由相關單
位配合協辦。有出席相關會議之必要者,亦同。
十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或財政部採購稽
核小組稽核本關採購案件時,分由需求單位及採購單位提供
採購文件,交採購單位彙整。稽核意見之提供答復亦同。
專案稽核會議由需求單位及採購單位會同出席。
十七、本關採購作業所使用之簽辦、採購文件及各類表單,以工程
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等主管機關訂頒之範本、格式為原則,
並得由相關單位按實際作業需要製作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