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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稅自治條例審查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462990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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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查地方稅自治條例並簡化其備查作業流程,特成立地方稅自治條例審查會(以
  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為審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據地方稅法通則
  報請備查之地方稅自治條例。

三、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財政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
  (二)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自治監督機關代表一人。
  (五)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各一人。
  (六)地方制度、財稅相關學者各二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委員由財政部派(聘)兼之;第三款及第四款委員由
  財政部邀請出席;第五款委員視業務需要邀請出席。

四、本會以財政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

五、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自治條例之制定機關列席說明。

六、本會討論認為有必要再請相關部會表示意見者,由財政部函請相關部會表示意見後
  ,再彙整提出具體意見提會討論。

七、地方稅自治條例備查案經本會審查完竣後,由備查機關依照地方稅自治條例報中央
  機關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函復。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