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審查地方稅自治條例並簡化其備查作業流程,特成立地方稅自治條例審查會(以
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為審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據地方稅法通則
報請備查之地方稅自治條例。
三、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財政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
(二)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自治監督機關代表一人。
(五)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各一人。
(六)地方制度、財稅相關學者各二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委員由財政部派(聘)兼之;第三款及第四款委員由
財政部邀請出席;第五款委員視業務需要邀請出席。
四、本會以財政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
五、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自治條例之制定機關列席說明。
六、本會討論認為有必要再請相關部會表示意見者,由財政部函請相關部會表示意見後
,再彙整提出具體意見提會討論。
七、地方稅自治條例備查案經本會審查完竣後,由備查機關依照地方稅自治條例報中央
機關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函復。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