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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06305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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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為收款時,其委由代收費用單位收款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
3
日內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