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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收取利息應開立憑證並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40072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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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農、漁會信用部為
農業金融法
規定之農業金融機構,其自本令發布日起取得之放款利息收入,應依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1條規定開立憑證,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之收據者外,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