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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收取利息應開立憑證並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40072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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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為農業金融法規定之農業金融機構,其自本令發布日起取得之放款利息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開立憑證,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之收據者外,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