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進口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徵課貨物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074051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進口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如於進口時已確定其銷售對象、用途及安裝地點者,准由進口人提供工程合約書、購買憑證影本及載明壓縮機型號之切結書等相關資料,先行辦理具結免課徵貨物稅進口,進口人應自主機進口之日起3個月內檢附裝置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勘驗確非供冷氣機使用之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辦理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者,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折算補徵貨物稅。如遇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銷案時,應於銷案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其展延期限由進口地海關視實際情況酌定,逾期仍未辦理銷案者,應依規定補徵貨物稅。
(財政部112年3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204511171號令廢止本令,自112年3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