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核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有關營利事業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45172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所得,應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2條規定扣繳,不適用第13條之1第1項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規定:
(一)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 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或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 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 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5條第3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前點各款規定之所得,依前點規定辦理,不適用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13條之1第2項規定。
三、本令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