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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70年4月17日台財稅第33049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0493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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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營公糧業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含筒倉),如係無
償提供使用,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時,應檢附主管機關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辦。
二、廢止本部70年4月17日台財稅第33049號函及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8年
7月27日財稅三字第0727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