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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抵稅地於處分價款結撥後發生之相關訴訟費用及應給予承租人補償地價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三發字第1010454543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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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抵稅土地,於處分價款結撥後始發生之相關訴訟費用及應給予承租人之補償地價處理方式疑義乙案。說明:二、按「抵繳之實物應儘速處理,在管理期間之收益及處理後之價款,均應依規定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其應繳納各項稅捐、規費、管理及處分費用,應由管理機關墊繳,就各該財產之收益及變賣或放領後之價款抵償。」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所明定。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5條規定,對於土地受讓人仍繼續有效,因此,該等土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所涉應給予承租人之補償負擔(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參照)亦隨土地併同移轉予國家,則上述需給予承租人之補償費用,自應依上開細則規定,就其土地之收益及變價款中抵償;又該土地如因涉訟所發生之訴訟費用,其性質屬上開細則規定應墊繳之相關稅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