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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係其死亡前5年內自夫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得否不計入遺產總額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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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徐黃君生前自夫受贈之土地,於其夫死亡(前次繼承)時,業依遺贈稅法(編者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其夫之遺產並課徵遺產稅,嗣徐黃君死亡,其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如經查明係徐黃君死亡前5年內自夫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屬受贈財產之狀態變更,於前次繼承該土地核課遺產稅之財產價值範圍內,仍有同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至於超過該範圍部分,既未列入其夫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該法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