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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人中之1人應退之綜合所得稅依法應先抵繳該等繼承人滯欠之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52748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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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應退還納稅義務人乙君之綜合所得稅,得否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抵繳納稅義務人乙君等5人滯欠之遺產稅疑義乙案。說明:三、按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鑒於民法中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應可類推適用至公法上之連帶債務,本案既經貴局(編者註:國稅局)查明被繼承人甲君係98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修正公布前死亡,且繼承人乙君等5人無拋棄或限定繼承情事,渠等所滯欠之遺產稅屬連帶債務而使渠等負全部之給付責任,貴局得對乙君等5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準此,本案應退還乙君之綜合所得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應先抵繳乙君等5人滯欠之遺產稅。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本函(收錄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說明二有關本部99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804134120號函,業經本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爰配合增列;本函(收錄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說明三,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