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保機關為執行空氣污染管制得查詢轄內違章餐飲業者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營業稅起徵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2953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貴署(編者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環保機關執行空氣污染管制業務需要,函請本部同意環保機關得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查詢轄內餐飲業者每月銷售額資料,作為認定其否適用非屬工商廠場應處罰鍰額度適用之認定依據乙案。說明:二、旨揭資料核屬公務需要,准由各地區國稅局逕自核定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惟提供範圍及內容,僅限於有違章事實而未辦商業登記之餐飲業者,其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以註記方式表示(不提供每月銷售額明細),另提供時,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