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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總處為建置並常川更新該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母體資料得按年函查受普查對象之部分欄位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0635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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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編者註:主計總處)為建置並常川更新該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母體資料,函請提供所附「營業人銷售額年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檔」、「執行業務所得損益檔」、「機關團體申報檔」中屬於普查對象之部分欄位資料乙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