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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懲會為審議案件需要依法函詢課稅資料稽徵機關可逕予提供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374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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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審議案件需要,依公務員懲戒法有關調查證據或調閱卷宗之規定,函請提供課稅資料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由稅捐稽徵機關逕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