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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0 18: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現值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284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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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並准以抵費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現值申報書,惟相關申報作業程序,應比照本部77年12月6日台財稅第770413583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9/08/24台財稅字第09900284670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