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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拍土地於認定原地價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證明文件供核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0528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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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於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認定原地價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