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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4102902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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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一、為配合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同時生產保稅及非保稅產品,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園區事業得依下列規定同時生產保稅及非保稅產品:

(一)使用國內採購及零關稅進口之原料及其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為零;或使用以完稅方式辦理進口之應稅原料,且其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為零者,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二)使用原料關稅稅率為零或非為零,而產品關稅稅率非為零者,得自行選擇保稅或非保稅。但選擇生產非保稅產品者,應向海關報備,以利帳冊管理。

三、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使用自國外進口及自保稅區輸入之原料,應向海關辦理通關,並繳納各項稅費。

四、園區事業應於生產非保稅產品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口或輸往課稅區前,造具非保稅產品使用原料項目清表,列明料號、名稱、規格或型號,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報海關備查。

前項使用原料如有變動,應另造新表,列明原報海關備查或核准文號向海關報備。但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者,應造具非保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報海關備查。

五、園區事業出口非保稅產品,按下列方式,得自行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口地海關依一般貨品出口之通關規定辦理:

(一)以B9(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申報出口者,得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並以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監管編號(監管編號前二碼為BV)申報。報單各項次之「保稅貨物註記」欄,分別按項次鍵入「YB」(保品)或「NB」(非保品)。

(二)以G5(國貨出口)報單出口者應於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

六、園區事業所使用之原料及其產品,應按保稅、非保稅分別存放,並設置進出倉紀錄卡,但以電腦控管或使用自動倉儲系統者,得免設置。

七、園區事業應依生產計劃編列獨立成品代號生產非保稅產品,使用依第三點進口及自保稅區輸入之已完稅原料或國內採購之非保稅原料,得按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編列獨立料號者,得免辦理列帳及年度結算。但不得與保稅原料替代流用。

(二)未編列獨立料號者,得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使用,但應一併登列於原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結算。其非保稅產品並應登列、核銷成品帳及列入年度結算。

前項第二款產品銷售至課稅區時,仍應依法辦理報關繳稅。

八、園區事業出口之非保稅產品,須辦理沖退稅者,得以B9(保稅廠產品出口)或G5(國貨出口)報單申報出口。

九、園區事業復運進口或課稅區退回維修之非保稅產品,需使用之保稅原料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各項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