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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酒品一般查驗項目(廢止95年5月12日台財庫字第09503508530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4038004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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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105年1月1日起,進口酒類一般申請查驗案件,依下表所列項目實施查驗;惟基於國內外資訊,認有其他衛生安全疑慮者,其查驗項目不受本表限制。
進口酒類一般查驗項目表
酒品種類 查驗項目
1、啤酒類 二氧化硫
2、水果釀造酒類 葡萄酒 二氧化硫
其他水果酒 甲醇、二氧化硫
3、穀類釀造酒類 甲醇、鉛、二氧化硫
4、其他釀造酒類 甲醇、鉛、二氧化硫
5、蒸餾酒類 葡萄白蘭地 甲醇
威士忌 甲醇
白酒 甲醇、鉛
米酒 甲醇、鉛、二氧化硫
其他蒸餾酒 甲醇
6、再製酒類 甲醇、鉛
7、料理酒類 甲醇、鉛、二氧化硫
8、食用酒精 甲醇、鉛、硫酸試驗色度、氧化時間、固形物含量、氰化物(以木薯為原料者)
9、其他酒類 甲醇、鉛、二氧化硫
 
二、本部95年5月12日台財庫字第09503508530號令,自105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