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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員工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普人字第104103413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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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員工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一、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下簡稱本關)為倡導同仁參加正當娛樂、增進身心健康、促進情感交流、培養團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團,如未特別說明,係指依規定程序經本關完成登錄者。各社團應接受本關人事室之輔導。

 


三、成立社團應有本關員工十五人以上聯名發起,訂定章程,其內容應包括社團名稱、成立宗旨、組織及活動方式等;並應由發起人之一檢具章程、幹部與社員名單,向同仁進修會提出申請,經審議通過並奉核定後完成登錄。

前項申請資料如有異動,應由社團負責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含當然代理人),儘速將更新後之書面及電子檔資料送交同仁進修會審查;相關資料之異動涉及原社團之解散或名稱變更者,應送同仁進修會查照。

 


四、各社團應置社長一人為負責人,由社員互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綜理社務。另應置總幹事一人,由社長就社員中選任之,襄助社長綜理社務,並就社務部分為社長之當然代理人。社長並得指派幹事若干人,以利協助策劃及辦理社團活動。

 


五、得參加社團活動者,除該社團社員外,以本關員工、配偶、直系親屬及退休人員為限。

 


六、各社團應儘量利用公餘、假日舉辦活動。

社團利用本關辦公大樓空間活動時,應不影響公務,並於使用後負責回復原狀。

 


七、基於公務需要由本關人事室主辦之各項競賽事務或文康活動,得委由相關社團辦理組隊或後勤支援事宜。

 


八、社團每年度活動所需教練費、場租及器材使用費等,得視本關年度經費狀況酌予補助,補助數額由同仁進修會於當年度召開會議決定之,並請人事室及主計室出席,另得請有關社團負責人或經其指定之代理人列席。

 


九、社團除補助費外,得收取社員入會費、年費,以充裕社團經費,但收支狀況應定期向社員公開徵信。

 


十、社團年度經費之補助,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年舉辦活動四次以上者 ,按第八點經同仁進修會議定之數額全額補助。

 


(二)當年活動未達四次者,按前項標準折半補助。

 


(三)當年未舉辦任何活動,或違反第二、三、五、六點規定者,不予補助。

 


十一、社團年度經費補助之申請,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程序如下:

 


(一)檢附第八點所列各項經費支出憑證,由社長核章後送交同仁進修會。

 


(二)同仁進修會於收到社團年度經費補助申請後,於每年十二月間擇期開會審核,完畢後送主計室。

 


(三)主計室審核後依本關相關付款程序及規定撥付。

 


(四)各社團應填報該年度活動情形紀錄及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件),送同仁進修會作為次年度該社團經費補助或是否註銷登錄之依據。

 


十二、個別社團經費之補助,除應依前點標準辦理外,另得由同仁進修會考量本關年度經費節餘情形、社員人數或參與活動人數、活動頻度、社團屬性之差異等因素酌予追加。

 


      未及於同仁進修會每年首次會議召開前完成登錄之新社團,仍得依本要點規定程序申請補助經費;是否補助,應由同仁進修會參照前項規定議決之。

 


十三、社團之活動,人事室及同仁進修會得指派人員抽查,作為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