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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06930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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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24條規定,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核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