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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應檢附文件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6236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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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至進口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檢附用途權責機關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者,免徵菸酒稅。
二、廢止本部92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及100年12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00004214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