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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試辦C1進口報單集中審核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基普業一字第1051004249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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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試辦C1進口報單集中審核作業程序

一、為提升C1進口報單之審核品質,爰訂定本審核作業程序。

二、單位隸屬:

  為符合業務性質及行政需要,花蓮分關以外之各通關單位之C1進口報單集中審核,由業務一組試行辦理。

三、試辦實施範圍

  ()仍由各收單單位自行辦理之部分如下:

   1C2C3M報單:外單位來函要求提供資料或查明申報內容。

   2C1報單:

    (1)報單放行或貨物提領前申請更正。

    (2)短裝、錯裝及短、溢卸。

    (3)放行後申請調換賠償補運進口。

    (4)保三總隊落地追蹤案件。

    (5)各通關單位主動清查案件。

  ()非屬各通關單位自行辦理之C1報單,以及報單放行及貨物提領後申請更正等由業者主動遞送之報單

四、審核作業

C1審核關員每日依承辦範圍列印前一日應審報單清表辦理初審,審核結果依下列方式辦理:

  ()初審結果無異常者,各審核關員逕於通關系統內執行已審結註記結案。

  ()初審結果發現原申報似有錯誤/異常者,於通關系統以訊息通知報關業者於期限內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原屬應補報單者免再補送書面報單),由審核單位辦理補收單後由審核關員辦理書面審核。

  ()審核結果對原申報稅則有疑義者,由審核關員簽請報單所屬單位提供稅則分類意見,倘仍有疑義,由審核單位辦理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作業。

  ()審核結果對於原申報價格有疑義者,由審核關員逕依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審核結果對申報貨物之貨物稅、菸酒稅等徵免有疑義時,由審核關員簽請報單所屬單位提供意見,倘仍有疑義,由審核單位依貨物稅、菸酒稅徵免疑義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經提起行政救濟者,由審核單位提供意見,業務一組辦理後續復查決定書、答辯書稿等作業。

五、行政作業:

  ()C1進口報單經核定為「免補單直接審結」或「免補單審結」者,其進口證明書(包含副報單)之核發,納稅義務人或受委託報關行得擇由原收單單位或業務一組辦理,原收單單位應予受理,不得拒絕或延遲辦理核發作業。

  ()已補收C1書面報單之補(退)稅、報單審結(MT)及核發C1進口證明書(包含副報單),由業務一組辦理。

六、其他作業:

  ()清查及控管作業:經審核結果有稅則號別申報錯誤、應補稅費等案件,由審核關員依海關辦理進出口報單事後審核作業規定、稅捐稽徵法等辦理清查(如:改稅則清查半年、稅則顯然錯誤清查1年、漏報貨物稅、營業稅等清查5年)及執行風險控管。

  ()移送與通知簽審機關:

   1、審核結果查獲涉及偽造文書、違反藥事法、違反農藥管理法或侵害智慧財產權等法律,涉有刑事責任,須移送主管機關者,由審核單位辦理。

   2、審核結果發現逃避簽審規定情事者,移由報單所屬單位通知主管機關辦理。

   ()緝案處理:審核單位查獲之緝私案件、違章案件等,由其繕具緝私報告、關務違章報告書,送法務緝案組辦理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