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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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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揭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106.5.17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廢止)